人事政策、人事立法和人事执法构成人事管理大系统,人事政策的功能主要指人事政策在人事管理这一系统中所起的功效和作用,我们认为,人事政策有导向和调节两大功能。
1、人事政策的调节功能。
“调节”一词大致可以理解为——为适应新情况所进行的调整。人事政策的调节功能是针对人事立法而言的,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事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最终取决于人事政策。社会状况(这里主要指人事态势)是中性的客观事实,对同一事实因主体不同而有不同认识和不同评价。法律属于主体认识,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从社会状况到人事立法,必须经过国家(执政阶级、立法者)意志这一桥梁,人事立法的每一环节都体现着一定的人事政策。我国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英国的公务员是包括工勤人员的,而日本的公务员不仅包括工勤人员,还包括教师、医生等,各国公务员含义上的区别,法律本身无以说明,它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务员认识上的不同,是人事政策思想问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上,是采取高工资福利还是低工资福利,这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社会制度关系不大,它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政策思想,即高薪养廉与低薪养廉。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之前,升职是奖励种类,降职是一种行政处分,而现在,升职从奖励的种类中删除了,行政处分中也不再有降职,奖励以及行政处分种类的调整,是立法者政策思想变化了的结果。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更是明显受到人事政策的制约,退休年龄的确定、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各国公务员退休上的不同,主要不是取决于人的生理、心理等生物学因素,而是首先从政策角度考虑做出的抉择,特殊人员的退休条件更是如此。
第二,人事政策是向人事立法过渡的一个环节。人事法律总是滞后于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生活,这是由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就必然使一部分新现象、新问题一时处于没有法律调整的状况下。在这些没有人事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人事政策以其灵活性的特点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事政策一方面弥补人事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为人事立法作准备,一旦时机成熟,人事政策就上升为人事法律。
2、人事政策的导向功能。
导向就是指导方向,人事政策的导向功能是针对人事执法而言的,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指导执法者准确理解法律。准确理解法律是正确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对法律理解得准确,光看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研究在人事立法背后起作用的人事政策,特别是政策思想。研究人事政策,了解立法背景、立法意图,才能把握住法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引导执法者正确执行法律。如果人事法律中没有弹性的规定,那么也就没有人事政策发挥引导作用的余地。事实上,社会状况千差万别,人事立法不能面面俱到,它的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在奖惩方面,人事政策对执法的引导表现得极为突出,立法只规定奖惩种类和奖惩适用制度,执法如何掌握和运用得恰到好处以期收到最佳效果,这便是人事政策的事情。
总之,良好的人事政策对提高人事立法质量和人事执法效能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